1、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设置;
2、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,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,且不应少于2个,只有当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时可以设置1个安全出口。其中,公共娱乐场所大于50平方米的应设两个出口;
3、建筑室内任一点至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米,行走距离不大于45米;
4、公共场所内的营业厅、观众厅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,且室内直通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小于3米;
5、公共场所内的营业厅、观众厅等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.4米;
6、安全出口、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影响疏散的障碍物,且门口内外1.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台阶;
7禁止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,影响安全疏散。
二、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及要求
1、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,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、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;
(2)、设置在疏散走道上,间距不应大于20米;
(3)、设置在袋形走道上,间距不应大于10米;
(4)、设置在走道转角区,间距不应大于1米,并安装在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。
2、应保证疏散标志指向近的安全出口,并使人员在走道的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;
3、应保证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清晰,不被遮挡。
三、应急照明的设置及要求
1、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:
(1)、商场、市场、歌舞娱乐放映等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;
(2)、观众厅、展览厅、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营业厅、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;
(3)、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;
(4)、封闭楼梯间、防烟楼梯间及其避难走道、避难间。
2、应急照明灯具应安装在出口的顶部、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